一、U+afA&m
按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:『化妝品之製造,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,不得為之。』但因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規定『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、加工者,如廠房面積、電力容量等未達該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,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,惟其場地設備仍應符合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』(詳細內容 請參考行政院衛生署97年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令、行政院衛生署97年5月8日衛署藥字第0970313210號 函 及 經濟部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 公告)。TtVT!A V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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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l;[o8Fnw+rX
又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:『化粧品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,分別刊載廠名、地址、品名、許可證或核准字號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、重量或容量、批號或出廠日期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,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。』及同條例第24條規定:『化粧品不得於報紙、刊物、傳單、廣播、幻燈片、電影、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、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。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,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、畫面或言詞,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。』